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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标志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321

发布者:鱼爪网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的标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我国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为商标,而且在实际使用中也需要避免使用这些标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不确定某个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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