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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商标纠纷:当“婷美保健”遇见“婷美佳人”!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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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婷美保健和婷美佳人出现商标纠纷

婷美保健和婷美佳人出现商标纠纷,而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李某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婷美保健和婷美佳人出现商标纠纷

据了解,婷美保健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是生产服装、保健内衣等。公司拥有第1471011号、第1936988号、第3027731号、第5651423号“婷美”系列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0类束腹紧身胸衣、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

婷美佳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内衣、针纺织品、鞋帽、床上用品、饰品、皮革制品、箱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从事上述商品的网上交易与服务。公司经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权许可使用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

婷美保健公司称,2011年5月以来,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和吊牌线扣上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婷美”近似的“婷美佳人”、“婷美佳人”图形等商标,且婷美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商品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婷美保健公司将婷美佳人公司、李某、销售平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婷美佳人公司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关图形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婷美保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婷美佳人公司经李某授权许可使用“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婷美佳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上使用的是“婷美佳人”及“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经比对,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由文字“婷美佳人”和“TINGMEIJIAREN”组成,婷美佳人公司使用“婷美佳人”仅有纯文字,其使用“婷美佳人”图形标识系“婷美佳人”及图,二者与其享有权利的“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且第63762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内衣、文胸。

因此,该案中,婷美佳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商品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的行为,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婷美佳人公司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对于企业而言,当明白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犯他人权益?甚至当遇到商标侵权或是商标纠纷的问题时,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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