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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谈商标的使用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10735次
发布者:鱼爪君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是禁止作为商标来注册的,但是,可能有很多企业想要标新立异,想要取一个更加独特的商标名称,接下来,小鱼为大家提供几条精囊妙计,将国家和国际组织名称进行注册商标。
事实上,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级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的。
小鱼告诉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第一,外国政府、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和官方机构统一或者授权。通俗来说,想要注册商标需要整的人家的同意。但是这种同意或者授权必须是书面的文件证明。例如,“美国大兵”已经在美国取得了商标注册证,这样就可以被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第二,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例如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第三,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近似的称呼,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大家的误认和混淆。例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因而不会引起误认,所以也就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四,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但是不会使大家将其与国旗想联系,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可以将“红旗渠”用来当商标使用。
第五,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某一标志,不会将起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最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都不能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就可以了。
以上即是如何将国家和国际组织名称注册商标的锦囊妙计,如果您希望注册一个更加独特的商标,小鱼相信以上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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