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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才会具有显著性?商标显著性有什么用呢?
发布时间:2018-03-06
浏览:8853次
发布者:鱼爪君
商标驳回时候,很多申请人会发现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还有个理由就是商标没有显著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今天就从专业的角度来看看到底选择什么样的商标才能具备商标显著性,从而注册成功呢?
在理论界,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商标可以分为五类,包括通用名称商标、描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随意性商标和臆造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各种的商业活动中,这些文字或图形一般是为了给该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共同用于称呼其商品或服务,或描述其特点的,不是哪一家能够独自占据的。并且因为是行业通用,用多了以后,消费者很难将这类商标与特定的商家联系在一起,起不到宣传自己的作用。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是与其指定的商品没有关系。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企业自己独创的。
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辨识程度不高,所以在商标近似判断的时受保护的范围会受到一定影响。《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其所属的系列商标代表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
反之,那些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认可度更高,购买者在购买贴附该商标商品时的注意力可能会下降,因此对其的保护力度要强一些。在后来的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获得保护的概率就更一些。
在我国商标年申请量突破五百万件的今天,好的品牌词汇仍然是有限的资源。打造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亦非一朝一夕之功。商标名称的选择关乎企业的长期投入和长远发展,当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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